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目的和性质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加强烟草品种审定工作,更好地实现优良品种区域化,促进烟草生产的发展,设立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并依据《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品审会是全国烟草品种审定的权力机构。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领导下,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归口管理,接受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导。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品种试验中烟草新品种综合表现进行审评,并将通过审评的品种推荐参加全国品种试验。由省级局(公司)归口管理,接受全国品审会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负责组织全国烟草品种试验和审定烟草新品种。

  第四条 制定《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办法》、《全国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第五条 指导和协调各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全国品审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省级局(公司)和从事烟草种子科研、教学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

  全国品审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常务委员5 -7人、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全国品审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负责全国烟草品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

  第八条 全国品审会委员产生办法:全国品审会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委员产生方案,按名额分配各地推荐人选,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定认可后发给聘任证书。

  第九条 全国品审会委员条件:

  (一)全国品审会委员应是从事品种管理、烟叶生产、种子管理、育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全国品审会正、副主任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任命。

  第十条 全国品审会每届五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对品审会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宣传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品种审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品审会活动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全国品审会的经费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承担;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经费由省级局(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省级品种审评委员会设立参照本章程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6 年5月3日发布的《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