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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烟草品种审定工作要求,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烟草新品种,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促进烟草生产发展,依据《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农业部令第44
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品种实行国家一级审定制度。凡国内选育、国外引进以及合作培育的优良烟草新品种(品系)(以下简称品种)在国内烟区推广种植,必须申报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审定。
第二章 申请与审定材料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品种,方可向全国品审会申报审定:
(一)参加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综合表现优异,通过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审评委员会)组织的省级审评。
(二)参加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在多数试点连续两年表现优异,通过全国品审会组织的农业评审和工作评定。
引进品种还须通过隔离检疫,完成品种生态试验,表现优异。
第四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全国品申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品种审定材料各1
份。
第五条 申请书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打印后,逐级提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一)育(引)种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签章;
(二)育(引)种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章;
(三)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推荐并签章;
(四)省级审评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六条 品种审定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新品种选育报告(引进品种检疫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省级历年品种试验结果和省级审评报告(复印件);
(三)全国历年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复印件);
(四)农业评审报告;
(五)工业评定报告,以及原烟化学成分分析报告;
(六)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虫)鉴定报告(复印件);
(七)新品种特征图谱和烟叶样品,包括群体、单株、叶片等照片;
(八)新品种栽培调制技术及繁种技术要点;
(九)报审品种为杂交种的,还应当提供亲本品种特征特性及制种技术资料。
(十)报审品种为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还应提交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商品化生产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十一)全国品审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省级审评、农业评审和工业评定
第七条 省级审评。对于在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综合表现优异的品种,由品种选育者向省级审评委员会提出省级审评申请,省级审评委员会组织有关品审委员进行审评,审评通过的品种可推荐参加全国品种试验,省级审评报告为今后审定品种的重要材料之一。具体审评办法和标准由省级审评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农业评审。对于在全国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连续两年综合表现优异的品种,由品种选育者于每年5
月31日前向全国品审会提出农业评审申请,全国品审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品审委员于烟株生长关键时期对指定生产示范点或生产田的品种田间表现及原烟质量进行评审,提出农业评审报告。
(一)评审内容
1.听取品种选育与试验示范情况汇报。
2.评议品种田间表现,包括品种的遗传稳定性、植物学性状、生长发育情况、群体结构、抗病、抗旱等抗逆性,烟叶成熟特性等。
3.评议品种栽培与调制技术要点和特点,评议调制后烟叶外观质量等。
(二)评审结论
根据新品种与对照品种有关性状的对比分析,形成评审意见,品质与综合性状优于或相当于对照品种的方可视为通过农业评审。
第九条
工业评定。由全国品审会作统一安排,指定单位组织有关烟厂专家对新品种进行工业评定。
(一)取样
1.取样地点:全国品审会依据品种生态适宜性,确定三个全国示范点作为工业评定的取样点。没有安排全国生产示范的,可由选育单位根据全国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出示的书面意见设置三个生产示范点,进行取样。
2.取样方法:各取样点在打顶时确定取样烟株,新品种和对照品种均按如下叶位取样:中部叶为8
—11叶位,上部叶为14—17叶位。每个部位取样量为4kg。
(二)评定内容
1.样品烟叶外观质量鉴定:按国标规定的质量因素对样品烟叶进行外观质量鉴定。
2.物理特性测定:测定样品烟叶的叶片大小、厚度、梗叶比、填充性、拉力、出丝率等。
3.化学成分测定:测定样品烟叶糖碱比、还原糖、总氮、烟碱、钾、氯、淀粉、石油醚提取物及挥发性碱的含量。
4.评吸鉴定:由指定单位将评吸样品统一切丝、卷制、挑选、编号,组织评定。
评定单位由郑州烟草研究院和五家卷烟厂组成,烟厂组成根据品种需要从国家局确定的36
家重点卷烟企业中选择确定。
(三)评定结论
每个新品种有3个取样点,分送6个评吸单位,共18个评吸结果。三分之二以上的结果相当于或好于对照,作为评吸质量的最低标准,达到或超过这一标准的,且烟叶外观质量、物理特性、化学成分相当于或好于对照的,视为通过工业评定。
第四章 审定与公告
第十条 对于完成上述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对申请者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全国品审会,并通知申请者准备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品种审定采取会议审定方式。全国品审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新品种选育报告、区试示范结果、省级审评报告、农业评审报告、工业评定报告等材料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会议对申报的品种进行认真讨论后,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审定。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有效,赞成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者,通过审定。
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全国品审会办公室负责将审定通过的品种性状、评语及命名,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统一编号、登记,签发审定合格证书,由农业部公布。
第十四条 对审定有争议的品种,需经实地考察后,提交下次全国品审会复审,如果复审仍未通过,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育种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交给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的种质资源保存单位保存利用。
第五章 审定标准
第十六条 对烟草品种的审定项目,主要包括产量、品质、抗性三个方面。品种遗传性状稳定,烟叶外观品质、化学成分、评吸结果、抗病性、适应性等主要性状优于或相当于对照品种,有扩大推广应用前景的品种方可通过品种审定。
第十七条 烟叶外观品质:烟草新品种的烟叶外观品质在两年的区域试验中必须优于对照品种。烤烟品种要求叶片颜色多橘黄与金黄,光泽强,色度浓,油分多,结构疏松,厚度适中,成熟度好,含梗率低于33
%;白肋烟品种要求厚度适中,颜色红色至浅红棕色,光泽鲜明,身份适中,结构疏松;香料烟品种要求叶色橘黄(巴斯马型)或咖啡色(沙姆逊型),油分足,光泽好,弹性强,组织细致。
第十八条 烟叶化学成分:烤烟、白肋烟、香料烟品种要求还原糖含量在对照品种还原糖含量的±20
%以内,烟碱含量在对照品种的烟碱含量的±15%以内,主要化学成分比例协调。
第十九条 单料烟评吸质量:评吸综合指标必须优于或相当于对照品种。
第二十条 抗病性:对烟草主要病害黑胫病、青枯病、赤星病、普通花叶病、黄瓜花叶病、马铃薯Y
病毒病和根结线虫病等,两年诱发鉴定结果,必须达到高抗其中一种或中抗其中两种病害。
第二十一条 适应性:在连续两年区域试验中有多数试点表现优异,综合性状稳定,参加一至两年生产试验适应性表现较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品种审定者,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审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烟草专卖局1996
年5月3日发布的《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办法及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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