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烟科[1996]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卷烟》系列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卷烟》新国标)于1996年4月17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以“技监国标函1996年110号”文批准发布(见附件)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组织好《卷烟》新国标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国标是烟草行业一项重大的产品质量标准,自1986年实施以来,对促进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卷烟产品质量和卷烟生产技术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随着行业的发展,进出口贸易的扩大,卷烟消费水平的提高,对卷烟产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又面临着“吸烟与健康”日益受到重视的社会问题,原《卷烟》国标中的一些要求和检测评价办法已不适应。因此,国家局决定,对原《卷烟》国标进行修订。

  二、新发布的《卷烟》国标是从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的实际出发,以“技术进步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为指导,以加速同国外先进标准接轨,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为原则,在原《卷烟》国标的基础上,吸收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而制定的。经过两年的技术验证和论证,对原《卷烟》国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订。诸如对焦油含量的限制和标注;卷烟等级及综合判定等方面作了较大的修订,对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卷烟》新国际的贯彻实施,对促进我国卷烟工业的技术进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加速与国际接轨将会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

  三、《卷烟》新国际加大了对卷烟影响人体健康的重要指标的控制力度,增加了盒标焦油、烟气烟碱含量的规定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因此,各卷烟生产企业要提前做好对其产品全面进行烟气分析测试,并结合实际确实标注值。自《卷烟》新国标实施之日起,凡进口卷烟产品也应符合我国《卷烟》新国际要求,并接受统检和抽检。

  由于明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按《卷烟》新国标要求印制的卷烟包装。因此,请各卷烟厂安排好原卷烟包装的印刷数量。为避免包装材料的浪费,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有关规定,准予原包装材料使用日期延长半年,即截止1997年7月1日。至此,所有卷烟产品必须符合《卷烟》新国标所规定的要求。

  四、为加强对《卷烟》新国标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国家局成立《卷烟》新国标宣传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行业《卷烟》新国际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各省级局(公司)及生产企业应对《卷烟》新国标的贯彻实施工作予以高度的重视。同时,也要相应成立以科技、生产等部门为主体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省(区、市)和本企业《卷烟》新国标的宣贯实施工作。

  国家局《卷烟》新国标宣贯实施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郁源培

  副组长:王彦亭、胡达骁

  组 员:于明芳、李克明、高学林、吕文杰

  下设办公室,组成如下:

  主 任:于明芳

  副主任:陈小渝、胡清源

  成 员:梅业安、李忠红、刘惠民、疏 中、王云芳、雷樟泉、张龙根、刘忠祥、林幼美、郑安。

  五、为保证《卷烟》新国际在贯彻实施中理解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国家局将制定《卷烟》新国标宣贯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的进行编制统一的宣贯培训教材,并按专业特点,组织行业不同专业骨干技术人员有所侧重地分类指导。各省级局(公司)应选定本省(区、市)熟悉卷烟工艺等各类专业骨干技术人员,在国家局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好本省(区、市)的宣贯及培训工作。

  六、《卷烟》新国标标准文本已由国家标准出版社出版印刷。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及时得到标准文件和宣贯材料,请各省级局(公司)统一与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联系,组织本省(区、市)标准及宣贯材料的发放事宜。

  请各省局(公司)将你们具体组织《卷烟》新国际的宣传贯彻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局科教司报告。

  附件: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国标函[1996]11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6年9月9日

 

附件

关于批准发布《卷烟卷制技术条件》等5项国家标准的函

(技监国标函[1996]11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以国烟科(1995)第42号文报批的《卷烟卷制技术条件》等5项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我局批准,并在《发布国家标准公告》中发布,编号和名称如下:

  强制性标准:

  GB5606.3-1996卷烟 卷制技术条件

         (代替GB5607-85)

  GB5606.4-1996卷烟 感观技术条件

         (代替GB5607-85)

  GB5606.5-1996卷烟 主流烟气与烟丝化学技术

         指标(代替GB5608-85)

  GB5606.6-1996卷烟 质量综合判定

         (代替GB5610-85)

  推荐性标准:

  GB/T5606.1-1996卷烟 抽样(代替GB5610-85)

  GB/T5606.2-1996卷烟 包装、标志与贮运(代替GB5609-85)

  GB/T16447-1996烟草和烟草制品——调节和测试的大气环境

  GB/T16448-1996烟草品种命名原则

  GB/T16449-1996香料烟——形状和尺寸特征的测定

  GB/T16450-1996卷烟常规分析用吸烟机——定义和标准条件。

  以上标准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