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出口卷烟计划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烟计[1994]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
为了加强出口卷烟的管理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出口卷烟计划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征求了各地的意见,然后又征求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各部委的意见作了相应修改,报经国家计委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各单位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综合计划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2年印发的《关于出口卷烟生产计划管理的规定》(国烟计[1992]137号)同时作废。
附件:出口卷烟计划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4年12月3日
附件:
出口卷烟计划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和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就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管理问题联合发布的《公告》,对卷烟生产、国内销售和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卷烟生产计划属国家指令性限额指标,不得超计划生产。为鼓励卷烟出口,增加出口创汇;同时,防止假出口,冲击国内市场和国家税收漏失。须对出口卷烟生产计划加强监督、考核,实现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扩大卷烟出口,对出口卷烟的生产,实行以销定产“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原则,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生产的卷烟,在收购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 “出口卷烟”系指国内生产的卷烟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了出口手续,销售到关外的卷烟,不包括出国人员、国外旅游人员个人离境携带卷烟。卷烟出口分现汇贸易、补偿贸易、易货贸易、边境贸易。
第二章 出口卷烟生产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
第四条 出口卷烟年度生产计划(草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根据卷烟出口意向书或出口合同编制,于上年七月底前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总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经批准后,在年度计划中下达。在卷烟总产量计划项下列“其中:出口”数,为指导性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边境贸易、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均属管理范围内。
第五条 出口卷烟生产计划如需追加或减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根据出口合同编制追加或减少出口计划,连同合同副本一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后下达出口卷烟生产追加或减少计划。
第六条 为使两个计划年度之间出口卷烟生产和出口的合理衔接,准许出口企业在年末库存部分供出口的卷烟。但其数量不得超出已签定的出口合同中跨年度的供货量。出口烟库存不得与国内烟库存混合使用。
出口卷烟在大包、条包和小包上注明中文或外文“专供出口”字样。
第三章 出口卷烟生产计划的检查、考核
第七条 卷烟出口生产计划的考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进行考核。各地必须如实提供下列出口凭证:
一、卷烟现汇贸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证明;
(二)运输部门的发货运输凭证;
(三)结汇水单(含出口发票);
(四)税务部门签发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二、卷烟补偿贸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证明;
(二)补偿贸易合同;
(三)运输部门的发货运输凭证;
(四)税务部门签发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三、卷烟易货贸易(包括政府项下易货贸易,各省易货贸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证明;
(二)运输部门的发货运输凭证;
(三)边贸合同;
(四)进口货物进口报关单;
(五)税务部门签发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四、卷烟边境贸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证明;
(二)出口合同;
(三)运输部门的发货运输凭证;
(四)税务部门签发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若完税后边贸出口,可免此证明)。
以上凭证要手续齐备。可以提供复印件。卷烟出口以后,各出口的省(区、市)烟草公司要将上述凭证分季度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八条 出口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并接受海关监督。所有合同要加盖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的“合同审核章”。各项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虚假,要追究责任并按超计划生产进行严肃处理。凭证内容应相互吻合,如发现不符,则不按出口卷烟计算产量。
第九条 经审查确认的实际出口卷烟数量是检查出口卷烟生产计划执行结果的依据,如发现实际生产数高于实际出口数,其超出部分按国家计委计轻纺[1991]1357号文件的有关措施处理。
第十条 有关出口卷烟的专卖管理仍按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依据国家出口卷烟生产计划和出口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分配方案,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下达给有关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同时抄送国家烟草专卖局及有关省市烟草专卖局。
各省烟草进出口公司上报卷烟出口计划,要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同意,由省烟草专卖局负责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