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出口卷烟计划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烟计[1995]第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
自1993年以来,国家对边境贸易及其它形式贸易出口卷烟实行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计划管理,1994年12月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又重新制订了《出口卷烟计划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国烟计[1994]157号)。从统计报表反映的情况看,边贸烟出口连年大幅度增加。为了加强对出口卷烟的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计委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995年6月至7月对边境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卷烟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大部分边贸出口卷烟并未真正出口,而是通过各种途径转为在国内销售。这部分卷烟在国内销售,变相增加了内销卷烟生产计划,违反了限产压库政策,冲击了国内市场。为贯彻执行限产、压库、促销政策,加强国家宏观计划管理,经国家计委同意,现决定对《出口卷烟计划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中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边贸卷烟出口计划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出口卷烟计划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取消第七条第四款“卷烟边境贸易”和第二款“卷烟补偿贸易”;将第七条第三款“易货贸易(包括政府项下易货贸易,各省易货贸易)”编排为第二款并改为“政府项下卷烟易货贸易” ;将第三条中“卷烟出口分现汇贸易、补偿贸易、易货贸易、边境贸易”改为“卷烟出口分现汇贸易和政府项下易货贸易”;将第四条中“边境贸易、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均属管理范围内。”取消。
二、不再安排边贸、易货贸易(不含政府项下易货贸易)卷烟生产、出口计划。各地如果仍进行边贸、易货贸易(不含政府项下易货贸易)卷烟出口,出口数量计入国内销售,按国内销售卷烟生产计划管理,执行限产、压库、促销政策。
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5年12月15日